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多措并举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工业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滁州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水成本。自2016年7月1日起,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直接供水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0.15元/吨的补贴。各县、市、区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自来水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严格落实国家电价调价政策,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确保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企业达到17户。继续争取电力直接交易资格指标,确保企业直购电规模逐年扩大。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由受益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确保滁州市区工业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区(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南京市)。对用气量大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管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四)建立蒸汽到户价格浮动定价机制。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根据“煤热联动”的原则,制定蒸汽浮动定价机制,确保蒸汽到户价格不高于周边城市(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南京市)。(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城投公司、华汇热电公司) (五)建立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浮动奖励机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达到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缴额的30%给予奖励;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达到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缴额的40%给予奖励;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达到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试行)》(滁政办〔2014〕35号)执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二、落实惠企税费政策 (六)认真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国家鼓励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坚持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同时做好纳税人户数、税款申报、税负变化的监测,并依托多种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确保“营改增”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滁州海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七)实行奖补企业资金有条件抵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获得各级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的各种补贴和奖励,并按财税部门及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操作的前提下,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八)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实施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20人或10%以上,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企业,给予市直纳税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确定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参照市直补贴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九)落实困难企业限期无息缓缴社会保险。由市经信委牵头制定《滁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对符合办法要求且经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向市社保中心申请签定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缓缴协议,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补缴的费款免收利息、滞纳金;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十)规范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编制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对属于国家、省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省规定的下限执行。对属于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推进续贷过桥业务发展。根据省财政超调资金额,市、县(市)按要求进行配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切实提高资金周转效率,确保年度周转率达到12次以上。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力度,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深入推进“4321”业务,500万元以下业务全部纳入政银担合作试点,扩大业务覆盖面,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快推进“税融通”业务,加强宣传培训和协调调度,鼓励企业诚信纳税,帮助广大诚信纳税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有效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十二)执行企业上市奖补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滁州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3〕84号)文件精神,执行企业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上市在审、成功上市及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等奖补政策。加快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建设,加强培育、优化服务,全方位、多渠道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四、助力企业市场开拓 (十三)鼓励本地龙头企业提高在滁综合配套率。由市经信委牵头制定《滁州市龙头企业本地配套率提升奖励政策》,常态化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和本地产品促销专题服务活动。切实发挥《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推荐使用地产品目录》作用,用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地产优质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国土房产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十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围绕“一带一路”,实施“走出去”战略,组织重点、优质本地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并由受益财政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等费用补贴,国内重点展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国外重点展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推动企业改造提升 (十五)放大政府优化服务牵引力度。鼓励开展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重点培育企业制定技术改造和企业发展方案。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经营管理培训,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企业加快推进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列入滁州市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分整个工厂、整个车间、整条生产线三种类型,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由受益财政将财政贡献增量(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按50%、40%、25%奖励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鼓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机器换人。对当年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30%配套支持;对用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用人数量的智能化成套设备,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台套20%购置补贴;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省补助的30%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十八)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加速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围绕“十三五”期间打造10家百亿元企业目标,指导企业制定百亿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发展目标,实施“一企一策”,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要素上给予重点保障,并与企业就产值、税收、投资、创新、产业链带动、外贸进出口额等主要指标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由受益财政根据目标完成程度,给予企业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 各地、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政策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对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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